会议专题

论抽象人格权的概念和体系之构建

  由于欠缺科学的标准来构建人格权体系,我国现有的人格权体系存在多处矛盾,造成了人格权体系的混乱,应当以人格的分类为标准对人格权进行体系化构建。人格可以区分为三个逻辑层次,即意思自由、内在人格和外在人格,传统民法注重对于外在人格和内在人格的保护,通过具体人格权予以实现,但是对于处于人格核心地位的意志自由欠缺保护。由于意志的决定自由是人格的本质,决定了一个人的人格个性和人格发展,并被作为现代法治社会基本法的宪法所确认,因此民法对此必须予以保护。抽象人格权的构建可以为意志决定自由提供全面的保护,抽象人揸权包括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商业利用权,抽象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地位是具体人格权的权能,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抽象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完整的人格权体系,从而对意志自由、内在人格和外在人格提供全面的保护。

民法 抽象人格权 法律体系 逻辑结构 法学理论

杨立新 刘召成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德国波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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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法论坛:人格权法律保护--历史基础、现代发展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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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