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封建法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心

  “封建”一词。在古籍中本指封邦建国,这一国家形态自西周迄西汉景帝、武帝,延续约900多年,汉武帝以后这一形态基本终结,而进入我以为应当称之为“宗法等级的中央集权政体”的形态,这一国家形态至鸦片战争为止,大致延续了1900多年。这一“宗法等级的中央集权政体”的国家形态与汉景帝以前相比较,区别在于“中央集权”;与鸦片战争以后相比较,区别在于“宗法等级”。但近代以来的中国学术界约定俗成,将这两个阶段统称为“封建社会”(或认为始于西周,或认为始于战国)。本文目的不在社会分期,姑且从俗。因此本文“封建法”一词指的是从西周至鸦片战争近三千年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

中国法制史 封建法 法律制度 法律意识

丁凌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8年学术年会

广东汕头

中文

107-113

2008-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