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作为生活常识与伦理规则的中国传统法律--中国乡村社会民众法律知识形成之考察

  我们习惯把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表现,是与国家孪生的意识形态。其实,我们去考察社会中占绝大多数民众的实际生活。就会发现,大多数人毕生也许都不会与法律的严肃性相联系。但这不等于人们不懂法律或者不屑去运用法律来伸张自己的权利,而是习惯了他们自己业已形成的生活规则,法律在民间常常会简化为一种生活常识和伦理规则,这样,法律严肃的内涵被保留下来,而它的表现形式却生动活泼多了。人们的活动空间不同。扮演的社会角色也随之变化,而根据不同角色所应承担的道义责任也各别,这样便产生了生活各环节的清规戒律,这便是传统社会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伦常礼教。

中国传统法律 乡村社会民众法律 法律工作者 诉讼制度

龚汝富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8年学术年会

广东汕头

中文

114-138

2008-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