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传统中国“性情司法”与民众的法律期待

  法官应当依法断案,似乎天经地义。然而,一切法律均由人制定,为人服务,由人操作,法律依靠司法主体即操作法律的“人”的活动才得以实施。法律文本是死的,操作法律的人是活的,其个体素养必然影响到司法裁判。任何社会,司法主体从事司法实践,都不能不受到个体因素如性情取向、品行操守、学识修为、薪金待遇、价值判断等的影响,只是影响程度的强弱、高低,在不同历史时段或不同国度地区存在差异而已。

中国传统法制 司法公正 性情取向 法治建设

张仁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8年学术年会

广东汕头

中文

304-322

2008-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