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简论法的和谐价值(代序)

  法这种社会调整器的重要价值在于和谐,法是使矛盾获得协调、使对立得以统一、使争执纳入秩序、使对抗变为互促、使相反得以相成的有效手段。“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原则的和。最基本的条件、基本的原则可以是:1、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2、符合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3.符合人类文明前进的方向。法的价值在于满足人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其主要价值在于和谐、在于“和”。在今天,党中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一系列诸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创新理论的今天,法的这种潜在的价值,值得我国法学界的同仁们去认真探索、深刻认知、去努力发掘和发挥。

法律价值 和谐社会 人本主义

孙国华

中国人民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6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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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