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重义轻利”与“兼爱互利”--以义利为视角管窥儒墨之和谐观

  儒家的“重义轻利”的思想和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是两种不同的义利观,但是,二者并非是完全对立的,本文试就这两种义利观,在和谐观层面作一番粗浅的探讨。一、“重义轻利”:“义”乃和谐之本。在儒家经典中,几乎没有单独谈到利得时候,一旦说到利,必须有义随之,不为反对求利,便为限制求利。儒家以其最为深刻的智慧,在义与利的取舍之间作出如此明确而又果断的选择,是与其本身所倡导的仁学思想有着很大关联的。二、“兼爱互利”:“利”乃和谐之基。墨家站在与儒家相反的立场上,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 墨子认为,在互爱的同时强调互利。三、“重义互利”: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需。历史发展到今天,社会状况与儒墨圣哲所处的时代完全不一样了。我们在对古代和谐思想借鉴的同时要结合当今现状。在互利的基础上,用道德法律来规范和融洽人际关系,就一定能够构建一个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有机统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儒家思想 墨家思想 道德法律 人际关系

萧伯符 钟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史学专业

国内会议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6年学术年会

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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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

2006-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