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传统的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学习过程中,应从中寻求为当今和谐社会建设可资借鉴的法治资源。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一直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根据史料考察,我国历史上实际存在过民间调解、官府调解以及官批民调三种基本形式。中国的调节制度源远流长,从上古时期到辛亥革命后,一直沿袭下来。从它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第一,调节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第二,调节的依据主要为“礼”等儒家伦理道德和民间习俗,其方法和手段是以亲情、友情、人情去打动双方当事人;第三,它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特定领域内人们关系的和谐;第四,在诉讼调解中,甚至在民间调解中,充满职权主义色彩,调节主持人在调解过程中掌握主动权,调解主持人可以动用刑罚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通过对传统法文化中的调解制度的研究,我们认为传统调解制度同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具有诸多契合一致之处,仍然具有生命力。如现行《民事诉讼法》还将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明确规定。通过实践证明,传统的调节适应人性的世纪,它有自己生存的空间和存在的价值。但由于于时代的局限性,我们不可以简单化照抄、照搬,而当以今人的智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当前的实际出发,灵活运用。

调解制度 古代法文化 民事诉讼法 和谐社会

肖传林

湖北大学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6年学术年会

连云港

中文

131-138

2006-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