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
为了便于讨论,文章大致上可以将“法律知识”划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有关法律精神、原则的知识,姑且将其称为“法理”知识;其二是涉及司法实务的具体知识,暂且把它称为“技术”知识。科举考试的内容及其影响下的教育体制,使司法官员基本上具备了较好的“法理”知识,但在“技术”知识上,他们可能仍有欠缺。另一方面,司法官员也可以通过科举以外的其他途径来获取法律知识,以此弥补“技术”知识上的不足。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之所以能够胜任日常案件的审理工作,其原因是案件类型比较简单、法律条文比较简单、幕友的专家功能及司法程序的作用。因此,即使是不具备“技术”知识,他们仍能胜任审理工作。
司法实务 知识结构 清代官员 审理工作
徐忠明 杜金
中山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连云港
中文
155-184
2006-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