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以传统和谐文化推进我国修复性司法的建立-建设和谐社会的一种上佳进路

  首先文章介绍了刑事司法在建设当代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及现行报应性刑事司法模式的不足与引入修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其次重点讲述了以传统文化推进我国修复性司法的建立。修复性司法以关系修复为目的,以追求社会和谐为宗旨,这恰恰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不谋而合。在传统文化中推崇以和为贵的传统、“仁”的思想及中庸的处世观念和“无讼”、“慎刑”的传统理念,且深受佛教、道教思想的广泛影响,为我国构建修复性司法提供了丰富的传统和谐文化制度资源。综上所述,我国传统文化尽管并非所有的方面都能与修复性司法的主张相符,但瑕不掩瑜,就总体而言,我国传统和谐文化与现代修复性司法是相通相融的。它为我国移植构建修复性司法提供了坚实的可行性基础。通过借鉴国际杜会正在兴起的修复性司法理念及其程序,我们可以对传统文化进行解剖扬弃,汲取其丰富的思想观念资源和制度资源,使之成为构建我国修复性司法的巨大推动力。因此,以传统和谐文化推进修复性司法的建立,必将成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一种上佳进路。

修复性司法 传统文化 处世观念 和谐社会

周东平 周宗良

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5级法学理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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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6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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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5

2006-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