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中国背景下的和谐社会建设--从法文化的角度考察

  从某种意义上说,和谐是相对的,不和谐才是绝对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强调和谐了。实现和谐的前提是相对公正。建设和谐社会是追求公正和宽容的过程,民主法治下的和谐,是充分保障人的个体差异、尊重人的个性自由的和谐,是尊重公民个人的天性、爱好和个人的生活方式、思想言论观点的和谐,它和专制制度下牺牲个人尊严、扼杀自由天性的简单统一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传统文化中“和”的观念在调解、仲裁等冲突解决机制中的运用,在制度建设方面法典、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协调,国家法与民间法的配合等,也都有很大拓展的空间和余地。实现这一变革,既是法律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对新时代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

和谐社会 法律文化 民主法治

徐永康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6年学术年会

连云港

中文

260-267

2006-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