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范式的转换
在我国构筑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犯罪学在研究重心上应注重逐渐从“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转变,在研究领域上应拓展对犯罪评价机制的研究,在研究的方法论上应坚持从社会动力学的图式中进行宏观研究,以促进我国犯罪学的发展,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犯罪学 犯罪评价机制 社会动力学 和谐社会
莫洪宪 王燕飞
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国犯罪学会 湖南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637-644
2005-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