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与惩治相比犯罪预防具有间接性、根本性、前瞻性等特点。确立预防犯罪在治理犯罪中的主导地位,应重点从犯罪预防手段及犯罪预防主体两个方面实现转变。笔者认为将预防主体和功能相结合,构建国家和杜会,防护和自卫的双层网络体系。就整体而言,可将我国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分为国家防护网和社会自律网双层网络(或称为国家预防网和社会预防网),二者的区别主要是预防主体的不同,另外手段、目的和功能等方面也各有侧重,同时两者有时存在着交叉与渗透,并存在着内在的互动关系。
犯罪治理 犯罪主体 预防体系 国家防护网 社会自律网
朱沅沅 崔欣
上海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921-929
2005-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