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用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医药条例实现中西医两种医学体系有机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提出: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这是我国在经济建设新形势下,对中医学、西医学提出的新要求。中西医两种医学体系共性就是有机结合基础:中西医两种医学体系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发展规律。两种医学体系有机结合不是“对号入座”。因为中西医两个医学体系是在两个不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由于当时观察事物的方法学不同,传统中医学成为宏观整体性医学,而西医学从局部分析的实验微观学,两者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个性。所以中西医两种医学体系有机结合必须从共性出发分析比较,在个性的基础上取长补短,互相补充求得有机结合。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整体传统中医学从微观化、客观化入手,揭开宏观整体化的盖子,找微观上结合切入点,克服笼统而又不精确的缺点,实现客观化的定性定量分析。近30年来对中医证型的客观化研究己经找到了许多客观指标,为推进两种医学体系有机结合,打下了良好的华础。西医微观(相对而言)化,对人的研究缺乏整体性,偏重局部个体分析,对人类生命活动的整体观察不够,容易产生头痛医头、足痛医足片面性,在两种不同医学体系有机结合需要整体化研究。

中西医结合 体系构建 科学发展观 中医药条例

陈德华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国内会议

第一届江浙沪中西医结合高峰论坛

上海

中文

74-76

2009-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