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社会责任的三重调整
当下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bility,以下都以CSR来代替)的践行毋庸置疑,我国公司法第5条开明宗义指出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在CSR承担的具体路径上又缺乏具体的可量化的标准,于是如何正确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便成了一个未决的命题。考察CSR的产生背景及定性,无外乎道德伦理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反复争论,那到底CSR的定性如何,本文通过CSR的道德起源、CSR的法制化路径、CSR的调整方式的协调三个方面进行有益思考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指导我国CSR具体实践。
企业形象 社会责任 道德属性 法律调整
吴阳 毛淑琴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55-64
2012-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