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条文『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释论
近代宪政思潮自西洋传入中国,政府体制之构成是以内阁制与总统制二者为主要的参考模型。然而观察过去历史,制宪之时应采那种制度?宪法公布之后,政府体制应如何定位及运作?<br> 各方经常相持不下。就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而言,台湾各界对于「我们到底是啥么制?」<br> 一直聚讼不休,许多学者引宪法第五十三条「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依据,进而推论应为责任内阁制。然而不同的见解,仍所在多有。<br> 对于政府体制定位问题进行判断,系属于宪法解释学的范围。本文仅以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为核心,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循「行政权之归属」为判断基轴,细究所有的宪法条文之中,有规定为「最高」机关者的真正涵义,并参酌与总统及行政院长职权分配相关的条文,而探讨政府体制之定位。
台湾 法律制度 司法解释 行政机关 理论体系
张茂霖
私立中华技术学院通识教育中心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1-52
2007-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