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之国际裁判管辖权--以我国与美国之实务见解为例
电子商务之蓬勃发展导致相关案件与日俱增,跨国电子商务案件之国际管辖权议题面临双重困难:其一在于国际管辖权原本即为见解分歧的问题。其二在于电子商务为新兴之社会现象,如何加以规范仍有待持续研究。中外学者对于此一议题之论著逐渐累积之中,美国一方面是复数法域之国家,其管辖权基础之理论发展甚早且体例完备,再者其因特网发展最早最先进,且州际间交易频仍,关于管辖权之案件甚多,因此相关之判例、文献最多,深具参考价值。<br> 再就我国学界对国际管辖权之论述,与民、刑法等传统法学相较,学术土壤之丰沃程度仍然差距甚远。尤其是我国实务界对于电子商务案件之国际管辖权议题,一直无指标性之裁判见解:直至民国九十三年,最高法院始针对一具体案件做出关于国际管辖权之裁定,经由比较最高法院之实务见解与美国管辖规则,发现实务界对于相关案例仍然未建立清晰之基础理论,当然也就无法有统一之见解,本文将比较分析美国与我国之相关法制,研究归纳适合于我国国情之国际裁判管辖规则,俾供日后修法或实务参考。
台湾 电子商务 民事诉讼 国际协调 管辖权
李瑞生
东海大学法律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73-97
2007-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