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观
“法本位”问题反映着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概念,是法本质的集中体现,其在逻辑上构成系统的法学理论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要有效地调整社会、规范行为必须适应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作为规制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兴法律部门之一,反垄断法于生产社会化条件下,应19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生,其实质上是国家主动地以“公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产物。在此情形下,反垄断法应基于什么样的本位,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其应有的功效?毫无疑问,在经济、市场社会化的背景下,反垄断法理应以社会为本位,规范竞争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而,达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本文拟从“社会本位”概念进行分析,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对反垄断法的本位观进行宏观与微观地解读以及理论与实践地制度构建。
反垄断法 法律思想 社会本位观 政治哲学
金善明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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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84
2007-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