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反壟斷法在澳門特區之體現與制定

  应如何界定“垄断”之行为概念竞争行为是市场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竞争对手争夺交易物件和交易机会的活动,以及由这种争夺行为连接而成的过程。为着保持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状况,无不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来规范竞争行为。滥用垄断行为不但会对社会、消费者造成难以估计的财富捐失,更官影响地区经济运作的稳定性及自由竞争的操作性,故必须对滥用垄断行为作出规制。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 立法模式 法律适用

何金明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院 華僑大學 澳門大學

国内会议

第八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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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54

2007-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