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以请求权实现为中心的侵权责任体系之建立--以知识产权法领域问题为中心的阐述

  在中国,侵权的民事责任体系表现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当行为人具备了包括过错在内的要件时,应当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等各种形式。该体系导致人们形成这样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过错等要件具备一构成侵权行为一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方式在内的民事责任。但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专利法、商标法中关于销售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的出台,引发了学者们对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是否采用相同归责原则的探讨,尽管学者们都努力在民法通则的责任体系框架下对知识产权法进行解释,但是,都或多或少地暴露出与民法通则之间的矛盾。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中国的民事责任体系提出质疑,在阐述民事责任的是为了实现请求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建立以请求权实现为中心的侵权民事责任体系。

知识产权法 侵权责任体系 请求权实现 缺陷分析

张晓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大学

国内会议

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

北京

中文

53-60

200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