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之再探究
生命侵权中,因死者主体资格消灭故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其近亲属或一般第三人行使,那么,他们对生命损害赔偿是缘何享有请求权的(即请求权基础何在),构成了解决具体的生命损害赔偿问题时存在的前置性难点。不少学者对此予以了分析,但学界当前普遍存在的意图以一个笼统的学说概括所有的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观点却并非十分妥适,应当在对侵害生命所致损害进行分类后,再予研究权利人对各类损害何以享有相应的赔偿请求权。
生命损害赔偿 请求权基础 侵犯生命权
陈煜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00-108
200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