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反思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否定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进而对作为整个德国法系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不宜在将来的民法典中规定。以第三人侵害期待利益取代第三人侵害债权,不但可以达到体系维持的目的,而且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客体作出了正确界定,即为一种利益而非法定权利,并更好地解释了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人 期待利益 侵权行为
孙超
山东大学
国内会议
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34-138
200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