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和损害赔偿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是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出现的经济利益损失。为了妥善解决这种损失“赔不赔”的问题,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学界对故意致损应予赔偿的观点趋于认可。本文基于对十六个案例的分析,将过失致损的情形类型化,从而得出赔偿的大体规则:信赖虚假陈述和专业服务的损失和可代位求偿的损失应予赔偿,而关闭公共场所致损和反射损失不予赔偿并结合损害的可预见性、因果关系的相当性等因素加以考量,使判决更符合社会正义。

纯粹经济损失 类型化 损害赔偿

顾宾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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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56

200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