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空间范围的扩展--2006年最新美国判例启示
2006年7月底在哈尔滨召开的中国民法学年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姚红主任在个人发言中提及的问题之一便是: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日趋成熟的今天,应当如何进一步设定它的边界?换言之,应当将其适用到什么样的范围与程度?本文介绍了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刚刚审结的Novak案,法院结合诸多典型先例实施了对传统“财产内”空间范围的突破。这一判例包括其所引鉴的其他判例中所蕴涵的规则,颇值得中国司法实践借鉴。本文介绍了Novak案的背景、Griffith法官对被告义务范围和可预见性的分析以及Karen Lecraft Henderson法官的异议<br> 。<br>
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范围 可预见性
冯恺
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96-203
200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