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义务是“软义务”。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合同义务,体现了法定性和意定性的交融。医疗行为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将意定性的告知义务上升为强行性的法定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充分知情权和自行决定权。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特殊性:判断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定告知义务必须以患者的医疗期待为基础;损害事实包括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利益损害。

医疗侵权责任 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 损害赔偿

杨立新 袁雪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国内会议

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47-257

200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