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视角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有安全关照义务,学校违反该义务致1使学生受到伤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负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甚至公平责任。对学校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只能是客观标准,且应为学校确立“标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某些规定有不妥之处,其中与民事法律相悖的应当无效。
学生伤害事故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客观标准
彭俊瑜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
国内会议
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77-282
200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