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类型与法官司法能动性
侵权行为法逐渐被提上立法日程,对于侵权行为法采纳侵权行为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已经逐渐被学界广泛接受,虽然这种模式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仍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飞速发展与法律滞后性的矛盾。应该充分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在此基础上构建侵权行为一般化、类型化、案例指导制度三者相结合的全新立法模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 立法模式 法官 司法能动性
张更全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
北京
中文
367-373
200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