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路径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分析

《体育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体育法律,应涵盖体育领域的方方面面,发挥重要作用,而其中关于公共体育设施损害赔偿的法律空白为现实社会中的体育设施伤害纠纷带来了困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作为《体育法》的深化和延伸,对于公共体育设施损害赔偿部分仅是针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作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未规定受害者的救济途径。曾有学者建议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中,但我国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规定,实践中多以《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进行处理。事实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与公有公共设施并非同一概念,全民健身路径作为我国公共体育设施之一,它的投资主体多元,管理主体不明晰,能否也依据该规定进行致害赔偿纠纷处理呢?或者是否还有其他的法律依据?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和理论分析法,通过对全民健身路径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其定义、投资渠道、安置范围、健身路径类型、及其管理单位和产权归属;并对造成全民健身路径伤害事故的5种原因进行归类分析提出法律依据,从法律视角确定全民健身路径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及其赔偿方法,力求以法律手段来解决此类体育设施伤害纠纷,以便为我国《体育法》的修改提供理论参考。
体育法 公共体育设施 伤害事故 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
李先燕
天津体育学院
国内会议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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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
200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