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体育纠纷的ADR初探

  本文在借鉴普通ADR的基础上,对我国体育纠纷ADR的构建进行了初探。体育纠纷ADR的建立,在理论上主要得益于诉讼程序的理论发展,在实践上则主要受到国际体育组织对非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日趋重视和广泛运用的影响。由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不尽完善,体育纠纷救济方式的单一化,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程序瑕疵,法院对体育案件的排斥等,故构建我国的体育纠纷ADR已是当务之急。体育法第三十三条为体育纠纷ADR的构建提供了法律支撑。体育纠纷的ADR的基本特征:适用实体规则的多元性;程序的简易性和效率性;调停者或仲裁者的体育知识的重要性;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同时亦发挥以下功能:对诉讼制度补偏救弊、节约司法资源;适应不同类型的体育纠纷的解决;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体育纠纷的.ADR主要包括体育调解、体育仲裁、体育谈判(和解)、体育行业内部的解决机制。通过对体育纠纷的ADR类型进行了初步的构建和阐述,并进行评价,体育纠纷ADR应比诉讼更有优势。我国体育法正面临修改,借鉴国外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反映体育专业特点的体育纠纷ADR,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体育纠纷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体育法 法制建设

刘苏 汤卫东

南京师范大学

国内会议

修改体育法理论研讨会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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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3

200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