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体育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为了支持体育法的修改完善工作,笔者在本文中对体育法中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在关于体育法的立法模式问题上,笔者分析了干预主义和不干预主义这两种基本的体育立法模式,认为我国体育法可以采取综合的立法模式:在稳定的国家体育政策的支持下,对特定的体育领域采取干预主义的立法模式;在需要灵活调整体育政策的领域采取不干预主义的立法模式。在关于国家各级政府对体育的责任问题上,笔者分析了中央集权式和非中央集权式的体育立法模式,认为我国体育法可以采取以中央集权式的立法为基础,以地方性立法为补充的模式。地方性立法原则上只应当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规定更高的地方性标准和地方性责任。在关于国家体育运动的统一性问题上,笔者分析了主张统一性的观点和主张非统一性的观点,认为我国应当对重要的竞技性体育运动采取统一性模式,对一般性竞技项目和群众性体育运动采取非统一性模式,并且根据形势发展进行调整。在体育法理论中需要特别重视的几个问题中,笔者对身体性教育、全民体育运动、反对观众暴力、反兴奋剂问题、体育争议的解决、媒体、资助与赞助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笔者希望这个研究能够对我国《体育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有所裨益。

体育法 立法完善 权利保障 财政政策

王世洲

北京大学

国内会议

修改体育法理论研讨会

天津

中文

98-106

200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