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化背景下《体育法》的规范化--论《体育法》的修改和完善
从立法学原理上讲,现行《体育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立法理念陈旧,受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确立了高度集中的体育管理体制。(2)对体育权利的性质认识不够,从而也就无法进行有力的保护;(3)对体育法的规范性质认识不够,条文表述欠缺法律性;(4)制度建设不完善,很多体育行业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制度设计在体育法中并未得到体现;(5)对体育纠纷的解决和违反体育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全面。应从体育产业化的内在规律出发,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体育法》:(1)厘清法律关系,全面协调好体育行业相关利益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体育管理关系和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体育关系,分类作出科学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确立行政管理机关、自治团体、俱乐部三级管理体制;(2)法律条文表述规范化。科学表述体育法的宗旨和原则,同时从充实权利义务内容、完善法律规则结构、规范语言表述形式三方面完善法律规则。
体育法 立法完善 权利保障 法律规范
夏骄阳
湘潭大学
国内会议
天津
中文
129-135
200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