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运动员协会来促进对体育劳资纠纷的解决
进人21世纪初的中国体育走过了业余健身与职业竞技的分化。正朝着产业化方向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也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议与纠纷,其中尤以体育劳资纠纷最为常见。如何妥善解决日益涌现出的体育劳资纠纷,建立完善的体育劳资纠纷处理机制和救济途径就成为目前中国体育运动发展历程中的一个异常重要的课题。本文以当前国内体坛劳资纠纷,尤其是足坛的劳资纠纷解决作为主要为研究对象,首先对体育劳资纠纷进行了界定,并探讨了目前中国国内的体育劳资纠纷救济途径,即通过内部裁决、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三步走,而由于内部裁决的封闭性、中立性问题,国内体育仲裁院又尚未建立,其余仲裁机构和法院的专业性、滞后性等问题都造成了时下体育劳资纠纷解决的种种困难。笔者通过对运用运动员协会来促进其行会内部调解解决体育纠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相对于其它如仲裁、诉讼解决途径的对比优势的分析,强调在各全国性单项体育行业协会中设立运动员协会来完善和促进体育劳资纠纷的妥善解决。
体育劳资纠纷 法律救济 立法完善 运动员协会
肖浩
湘潭大学
国内会议
天津
中文
136-146
200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