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产业政策、竞争政策与我国体育产业立法
进行体育产业立法首先要把握我国体育产业发展需求,明确立法目标,并根据目标制订相关的政策。体育产业立法离不开政策,法律是被“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予以有意识、从容的、谨慎的运用。”体育产业政策和体育竞争政策都是我国目前社会历史条件下体育产业发展需求的反映,都体现了促进体育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体育竞争政策关注的是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构建和维护,注重通过有效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和生产效益。体育产业政策则是通过专门支持,改变体育产业的相对落后局面,增强体育产业及其内部企业的竞争力。前者强调对竞争主体的平等保护,而后者则暗示了对体育竞争领域某些主体的特殊“援助”。二者发生冲突时,体育产业政策在体育产业立法中的贯彻应以不实质性的损害体育发展本身的动力机制和体育本质属性为限度。这是原则。同时,坚持发生冲突时体育竞争政策优先,并不否认体育产业政策在体育立法中的指导作用。体育产业立法应体现两大政策相互协调的关系,具体到体育产业立法中,一是体育产业立法要与其他相关立法特别是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配套衔接;二是体育产业立法中应高扬“私法自治”精神;三是体育产业立法既要尊重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要根据体育产业发展阶段的不同需要留有产业政策调整的空间和余地,这就要在相关立法内容上采取“授权立法”的方式。
体育产业 立法完善 产业政策 行业竞争
闫成栋
天津体育学院
国内会议
天津
中文
147-153
200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