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体育社团管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行性
长春亚太足球俱乐部不服中国足协的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人们开始对体育社团性质、其管理权的行使是否可以进行司法审查进行深刻的思考。本文通过对体育社团的管理权的来源、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和当前世界各国行政主体多元的趋势,论述了我国体育社会团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议在修改体育法时,将体育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化。体育社团对成员的管理中,哪些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些不能提起诉讼做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制定法律时,既要防止体育社团规避司法审查,滥用权力,造成对会员利益的伤害而无法得到有效补救,又要防止会员滥用行政诉讼影响体育社团的正常的管理秩序。
体育社会团体 行政诉讼 司法解释 权利保障
张杨
陕西师范大学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天津
中文
176-183
200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