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对运动员纪律处罚中的正当程序

  我国是一个具有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家。对运动员进行纪律处罚时,注重的是实体性的处理(即处理结果),而忽视了处罚作出过程的程序问题。更鲜少注意程序的正当性。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期间就发生了不少令人遗憾的事件,在处理程序方面不尽如人意。因此,笔者从正当程序的概念和渊源出发,针对我国对运动员纪律处罚过程的正当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引起对正当程序问题的关注,以期在修订《体育法》时完善对纪律处罚的程序规定。正当程序(Due Process),作为一种观念,起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以正当程序的理念完全代替了自然公正的概念,经过判例法的实践,突破了自然公正仅仅作为一个程序性规则的性质,赋予正当程序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的内容。在对运动员的纪律处罚程序方面,英国、美国和德国都有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否则,将会受司法审查。我国《体育法》虽然也有纪律处罚的规定,但对处罚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各体育协会的规定也存在不足,表现在:纪律处罚机构不完整、缺乏必要的听证程序、忽视了处罚程序中运动员的权利。笔者在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包括:制定健全的纪律处罚程序、设立体育仲裁机构。建立完善体育行政诉讼制度。

体育法 运动员 纪律处罚 法律程序

朱文英

山东省潍坊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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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3

200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