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国时期律师的业内生存

  晚清时期,正是中国社会从传统向近代转型的大变革时期,尤其是1905年科举制度的废除,使得传统社会以士为主的知识分子阶层经历了一次整体性的裂变,职业知识分子纷纷进入卫生、教育、出版、新闻、法律等领域的新式文化机构,从事医生、牙医、药剂师、教员、图书馆馆员、新闻记者、律师、会计师等专门职业,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在这个多元化发展的进程中,经过清末律师业的初步发展、晚清政府对律师制度的筹设以及以1912年9月16日《律师暂行章程》颁布为标志的民国律师制度的确立,标志着近代中国一个新兴的社会阶层——律师阶层——在民国时期渐趋发展和壮大起来。本文试图从律师与“非律师”、律师与法官、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勾勒出民国时期律师的业内生存状况,以期揭示新兴的律师阶层在司法制度的各个环节之间的互动和微妙关系。

民国时期 律师制度 生存质量 社会关系

邱志红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国内会议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第四届青年学者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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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43

200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