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评标与定标分离的可行性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我国各个层级的招投标立法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创新,部分大城市初步构建了有形建筑市场,形成了“阳光作业”机制,较好地兼顾了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的原则,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有形建筑市场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一个关键性问题是:在当前普遍适用的“评标委员会定标”模式下,招标人合理的择优意愿得不到充分体现、对招标结果满意度普遍不高,招标人权责不相称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摩擦不断,影响工程建设。实行评标与定标分离,赋予招标人一定的定标自主权或可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将从实行评标与定标分离(下文称“评定分离制度”)的意义、依据、可行性及操作性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建筑市场 招标投标法 评定分离制度 权责统一
吕增学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1-12
2012-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