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同志的能动司法思想探究
能动司法理论具有深刻的内涵,包含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他在建国初期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司法能动思想。首先,董必武同志提出了人民司法观,这是能动司法的精神内核,能动司法的本质就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人民性。其次,在新中国司法秩序的建立过程中,董必武同志强调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要体现司法能动性,这包括政治品格层面的能动司法与法律方法层面的能动司法,契合了当今法治建设实践的能动司法思想。最后,董必武同志认为能动司法不能忽视司法权威性,只有“克制”的能动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最终目标,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公平和正义,司法权威观是能动司法的保障。
董必武 法学思想 能动司法 权益保护
郑国
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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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55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