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弥合法官裁判依据与社会评价标准之沟壑--学习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启迪
如何使司法裁判能最大程度地被社会民众认同,重温董必武法学思想,能从中得到启迪。第一部分首先从分析一则“合法不合理”的民事案例切入,指出法官在裁判思路中,如果忽视对裁判进行适当的情理判断,必然导致裁判不被社会民众认同;然后阐释法官裁判依据与社会评价标准的沟壑。第二部分首先通过分析情理与法官裁判依据、社会评价标准之关系,然后再分析法官裁判依据与社会评价标准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提出法官裁判思路中合理运用情理,可以弥合法官裁判依据与社会评价标准的沟壑。第三部分具体提出在民事裁判中,法官应该如何合理运用和把握情理,其一,前提:法官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知情理;其二,路径:循着裁判的思路运用情理,其三,后置:民众在情理的基础之上信服法律。如此,才能真正弥合法官裁判思路与社会评价标准之沟壑。
法官裁判 社会评价 董必武 法学思想
郑剑 周海敏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610-618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