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忆、继承与弘扬:浅论董必武在中央苏区的法治贡献
董老自1932年秋到达苏区,至1934年10月随中央红军长征离开苏区,前后三个年头。但他在那一时期的各项工作都与司法工作紧密相关,他参与创设苏区法律制度、审理重大案件、完善司法机构的革命实践,使得他的法学思想逐步成熟。他高度重视司法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司法程序,大力提倡司法群众路线的思想和观点,成为中央苏区法治建设优良传统,并为以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及建国后的司法实践一脉相承。
法制建设 革命实践 思想演变 群众路线
张忠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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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8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