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我国“认罪轻案办理程序”--与外国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违法犯罪呈现隐蔽化、复杂化、高频化,而与之相对的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则制约着司法效率,面对巨大的诉讼案件数量,司法机关的负担明显增大。“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现行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权衡要求。为了刑事诉讼繁简分流,200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并开始在全国8家基层人民检察院试点。该《细则》的出台,引发了学界热烈反响,有学者认为“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是国外“辩诉交易削度”的中国化,违反了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等等,可谓众说纷纭。本文指出“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吸收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未必违反我国刑法基本原则。“认罪轻案办理程序”,重在“轻案办理”,而不在“认罪”。由于目前我国轻罪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尚未完善,因此,“认罪轻案办理程序”需要法律规制。本文透过试点检察院的典型案例比较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践与立法,针对我国司法现状,分析“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对它进行法律规制论证,以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规范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有效地保障人权。

司法制度 认罪轻案 辩诉交易制度 人权保障

林铸 林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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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