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法谚有云:“无原告即无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推进的障碍在于公益权利主体的缺位—是否存在环境权?如果存在,应该由谁来主张环境权?环境权作为实体权利在法律中得到认可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法理基础,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则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扫清了程序障碍,拓宽了原告资格的范围。总之,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和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成为可能。松花江苯污染、阳宗海砷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国人带来了切肤之痛,也引起了学者、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高度关注,通过要求环境污染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进而治理环境污染、防范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部分地方政府的重要举措,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则是实现前述重要举措的必要条件。<br>  本文论证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环境权的确认、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已经完全具备。从而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经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后又以昆明市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为蓝本,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

民事诉讼 环境权 法律制度

王宝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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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