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主动投案并揭发对合行贿犯罪的情节认定研究
随着我国自首与立功制度的日趋完备,特别是在宽严相济的刑罚思想指导下,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日益宽泛,但自首与立功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比如受贿人自动投案并揭发对合行贿犯罪的情节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认定为“自首并立功”,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宜认定为自首。本文结合逻辑思维法、价值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着力通过对受贿人揭发对合行贿犯罪这个行为进行解构,立足于自首与立功制度的价值取向,笔者提出了“情节竞合”的概念,并借鉴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以解决“情节竞合”的问题。“情节竞合”的提出合理兼顾“自首”与“立功”制度的功利价值与公正价值,在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特别是在行、受贿犯罪越演越烈,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若驾驭好“自首”与“立功”制度,则能使其在惩治腐败与抑制腐败方面能够发挥更加积极更加广泛的作用。
刑事诉讼 受贿罪 司法制度
肖志军 胡贵炳
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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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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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007
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