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工程成本价的法律探讨
本论文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实务界对于工程成本价的各种观点进行梳理并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对招投标程序中工程成本价的法律理解进行初步探讨。提出工程成本价应该属于个别成本价的法律观点。该文发表于国家发改委主管的国家级刊物《中国招标》(招标与投标管理)2011年第7期(总第1000期)。<br> 虽然法律意义上的“工程成本价”究竟是指“社会成本价”还是“个别成本价”,现行‘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工程行业的政策规定和工程实务操作规范值得借鉴以填充立法之不足。<br> 通过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中的“成本价”应指“企业个别成本价”。同时,招投标实务中也是以“企业个别成本价”作为划线的依据。<br> 标准制定和认定分离,企业个别成本由招标人在招标前制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发布,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则由招标过程中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这样分离以最大可能防止认定的随意性。
招投标 工程成本价 法律制度
徐江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呼和浩特
中文
1079-1083
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