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涉及法律问题初探
笔者在实务中,接触到大量政府“招商引资”及政府直接参与民商事活动形成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确实形成了与以往传统法律规定及认知界限上的新区别、新难点,比如:实践中,政府往往是招商引资合同的签约方,而招商引资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实施与履行,大部分是由具体的合同实施方履行,即:民商事主体与被招商实体之间履行,而民商事主体之间实际履行招商引资合同时,又涉及到某些招商优惠政策条件、承诺等特定内容“须由政府通过行政方式的介入得以实现”。<br> 由此,实务中存在对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行性质非明晰化、单一化的认识情形,即:这类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民事合同?还是混合性质的合同?政府作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约主体,与相对方签订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同时。在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案例中,还有一种情形,即: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替代民商事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签订并实施民商事行为的情形(具体案例在文中阐述)。这类问题,均涉及到笔者前述提出的法律问题,厘清这些法律问题,对于正确认识政府职能、把握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定位与作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积极作用。
政府职能 招商引资 法律问题 律师
陈玉萍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呼和浩特
中文
1412-1416
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