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景区景点名称的商标化
本文从目前我国旅游景区景点的名称被抢注的现象出发,针对如何将景区景点的名称商标化进行了论述。文章指出,就将景区景点名称加以商标注册的可行性而言,申请将旅游风景区名称注册在第39类3911组的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上是不可行,除此之外,是否可行需在个案中审查申请注册的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就景区景点名称商标的权利主体而言,对该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投入了主要建设努力的企业有权将其进行商标注册。最后,文章提出了将景区景点的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建议。
商标注册 旅游景区 法律保护 服务质量
臧兴东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呼和浩特
中文
1518-1522
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