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公司僵局的司法介人的探讨
由于公司主体之间利益的差异和公司资本三原则等原因,实践中,公司常常会陷入不生不死的停滞状态,既无法依公司或出资者的意愿解散,又无法正常经营下去,我们称之为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困境之一,它的产生与持续对公司、股东、第三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都会造成潜在的或现实的损害,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的综合性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后,陷入僵局的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以彻底摆脱困境。但是与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司僵局问题的规定显得过于粗糙,需要对此问题进行完善,具体做法主要是对公司法第183条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同时在公司法律中增加公司僵局的其他救济措施,并就有关程序性的问题作出规定。本文从界定公司僵局入手,主要阐述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的规定,并就我国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提出几点自己的看法,以期能对我国公司僵局司法介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公司僵局 司法救济 法律缺陷 立法完善
雷发生
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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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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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1535
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