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出资瑕疵的情形下股东权利的行使
股权取得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原始取得,其二是继受取得。相应的存在原始取得的出资瑕疵和继受取得的出资瑕疵。本文主要考察存在两人或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原始取得存在的出资瑕疵,对该种出资的瑕疵进行界定,分析其与股东资格及公司设立的关系,并从将股权区分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视角,根据公平正义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对出资瑕疵的股东行使权利应当受到的限制进行分析和论证。
公司法 股东权益 出资瑕疵
蔡贤龙 王存良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呼和浩特
中文
1595-1599
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