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大调解机制,发挥律师的调解职能作用--以研究青海省大调解机制建立和完善为视角
青海省结合本省的实际,确立了“大调解”机制。青海律师在大调解机制确立过程中,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实践经验和解决技巧,利用相对客观中立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身份,疏导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起到了平息诉讼,理顺情绪,促进和谐的一定效果,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参与者和有力推动者,树立了比较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时代背景表明了律师调解服务的社会必要性,是时代的呼唤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政策法律要求和各方面因素,决定参与律师调解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作为青海省各政府部门应该完善各种制度,让律师进一步参与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新机制、新模式,从而充分发挥律师的调解功能的作用。
律师行业 调解功能 制度建设
王红莲 谢青萍
青海省盛通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呼和浩特
中文
159-163
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