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及继承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一个案例谈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财产权,能否继承,目前法律界还是有争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案例,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发生继承问题。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因此,不管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权利主体都不是家庭或者农户,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家庭或者农户都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主体。我国物权法已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利,应当可以继承。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对其继承的法律制度需要合理设计。
民事权利 农村地区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主体
李天恒
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呼和浩特
中文
258-261
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