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及司法救济

  案例:甲公司作为转让方与乙公司(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面积、坐落位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时特别约定:由乙公司(受让方)来完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开发任务,即: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地产的第一种情形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业 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法律救济

樊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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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